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综合规范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各级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和主要管理职责,并明确了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为湖南省城市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提供了法制保障。
针对当前城市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条例进行了具体规范,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第十五条对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设置了禁止性规范;第二十条针对当前城市道路绿化管理中随意更换行道树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范;第二十六条针对当前城市公共场所如厕难的问题对城市公共厕所的设置及管理进行了规范;第三十一条针对当前城市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困境规定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机制;第三十七条针对当前电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等等。
此外,在妥善处理省级层面立法与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之间的关系,条例给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保留了空间。如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城市静态交通秩序管理和流动商贩的管理均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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