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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盟所在地中心城市经费最低保障标准的建议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2日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参照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制定并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及时到位对于切实增强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提供了财力保障。但是乌兰浩特市作为革命老区城市以及兴安盟经济、文化中心,经济发展基础薄弱,财政收入结构不尽合理,社会事业投入需求巨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

一、乌兰浩特市财政可用财力增长缓慢且与财政收入增长不成比例

受税收结构和分成上解的财政体制影响,乌兰浩特市财政收入虽快速增长,但可用财力增长缓慢。2012年乌兰浩特市全口径财政收入完成25.5亿元,其中:本级公共财政收入5.46亿元,上划中央、自治区及盟(市)三级财政收入达到20.04亿元,上划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78.6%。年末本级财政可用财力10.02亿元,其构成:本级公共财政收入5.46亿元,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5.96亿元,体制上解支出1.4亿元。可用财力与财政总收入的增长比例分别为12.6%和 52.7%,财政总收入的增长比例高出可用财力40.1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财政可用财力的增长明显滞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

二、乌兰浩特市作为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公共服务任务沉重,缺乏资金来源,债务压力沉重,财政运转举步维艰

乌兰浩特市作为兴安盟的中心城市,承担着沉重的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体育文化等民生领域方面的支出任务,而我市财政10.02亿元的可用财力中,人员工资达到6.6亿元,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及冬季取暖费用等运转支出1亿元,社会保障性支出2.4亿元,全年可用财力仅够维持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障等民生性支出,必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支出需要靠举债进行,几年来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公共服务等支出不断加大,我市财政背负了沉重的债务压力,财政运转举步维艰。

三、按照现行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盟(市)级人均最低财力标准与乌兰浩特市的对比

《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中规定均衡性转移支付分为“保工资、保运转”转移支付及“保民生、办事业”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根据各地人均可用财力与最低财力标准的差额、标准财政供养人口、总人口、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和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2012年,“保工资、保运转”转移支付盟(市)级人均最低财力标准为15万元,乌兰浩特市作为一类旗县标准为7.9万元,同时中心城市的补助标准在同类旗县基础上再提高10%,这样计算乌兰浩特市“保工资、保运转”转移支付人均最低财力标准为8.69万元;“保民生、办事业”转移支付乌兰浩特市作为一类旗县标准为3200元,同时中心城市的补助标准在同类旗县基础上再提高10%,这样计算乌兰浩特市“保民生、办事业”转移支付人均最低财力标准为3520元。乌兰浩特市人均最低财力标准总额为90420元,盟本级与乌兰浩特市同在一所城市,财政供养人口总数大体一致,且盟本级承担的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任务较少,但盟本级人均财力最低标准高出乌兰浩特市59580元。

建议自治区政府考虑乌兰浩特市作为中心城市承担的重任并从帮助和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角度,将乌兰浩特市人均最低财力标准提高到盟(市)级标准15万元,以增加对乌兰浩特市均衡性转移支付补贴力度,缓解乌兰浩特市财政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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