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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免除兴安盟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议

来源:信息发布 作者:代表处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5日

  兴安盟是国务院2011年确定的全国14个集中连片的特困地区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21号)”第(四十六条)投资政策中提出的“提高对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建设项目投资补助标准。”对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旗县以下(含旗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盟(市)配套资金的文件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主席办公会议纪要(2010)7号,在关于支持兴安盟发展的具体政策中也提出了“免除兴安盟中央投资水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做好绰勒水利枢纽下游灌区工程”的意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2015年,中央自治区下达我盟水利工程基础设施项目,仍有地方配套资金0.43亿元。由于我盟地方财政困难,在水利项目建设方面无法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建议自治区进一步明确和制定免除兴安盟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具体意见,在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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