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至7日,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广西南宁举行。截至目前,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共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万余件,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了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形成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立法法修改两年多来,赋予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州)中,已经批准确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270个,占98.9%。其中,有256个市(州)已制定并经批准地方性法规437件。
对于改革决策涉及现行法律空白,又需要为依法行政提供相关法律依据的,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使政府推行改革措施于法有据,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为地方改革开放和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遵循。这也成为我国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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