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和健全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及时报市委批准,并将相关立法条例,报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二是坚持人大主导。市人大常委会创新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机制,出台《关于发挥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协商工作的意见》制度,规范立法项目征集、确定、审查、审议等环节的工作。同时,坚持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体,广泛向社会各界征集立法项目,相关委员会提前参与法规起草工作,召开有关立法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
三是多方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健全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细化立法各项制度,实行“开门立法”,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不断提升立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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