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听取和审议报告,提高盟人大工委会议的审议效率和质量,根据盟人大工委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厅根据工作要点,于每年第一季度草拟工委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和工委会议主要建议议程,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办公厅印发。办公厅、各工作处应当根据工作安排认真组织落实。涉及盟行署、盟法院和盟检察分院的工作报告,办公厅和有关工作处应当及时与上述机关沟通情况,督促其按期提出报告。
第三条 办公厅在工委会议举行15日前,将工委会议建议议程和初步确定的会议时间、地点,预告工委组成人员;同时预告各工作处,各旗县市人大常委会,行署办公厅、盟法院、盟检察分院以及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列席会议的单位。
办公厅在工委会议举行5日前,将举行工委会议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正式通知上述人员和单位。
第四条 办公厅和各工作处应当为工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提供必要的相关文件资料。
会议文件资料经分管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后,由办公厅统一印发。
第五条 工委会组成人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大代表根据工委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办公厅、各工作处应当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办公厅可以结合工委会议审议有关报告安排专题讲座。
第七条 提请工委会议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行署领导同志或委托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盟法院和盟检察分院负责人向工委会议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工作的主要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三)改进工作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 提请工委会议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上一年度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安排情况的报告、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或者其他重要财政经济报告等,由行署领导同志或委托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工委会全体会议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计划和预算执行的主要情况;
(二)宏观调控措施和重要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的安排;
(三)全盟财政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四)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向盟市财政转移支付的使用情况;
(五)国债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向工委会会议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工委会议审议报告时,行署有关部门,盟法院、盟检察分院,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上述机关所派人员必须熟悉与议题有关的情况,能够代表本部门回答工委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询问。
第十条 围绕工委会议审议报告,根据工委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的要求,办公厅、各工作处应当及时解答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工委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由办公厅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记录。发言记录送发言人审核签字后编发简报,印发工委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办公厅应当在工委会议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工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审议意见分别交行署、法院、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按时向工委会反馈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服务热线:秘书处:0482-8268008、8268004 传真:8268050 信访科:8268014、826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