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提升人大机关形象,为监督工作、机关服务工作提供有效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失职问责制
1、本制度失职问责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执法调研、信访接待、对外接待等方面,不按照权限开展工作的,不负责任回答的,不顾大局行为的,以权谋私、以己夺人、以身践污的,造成的后果是,部门或群众产生质疑,有损人大形象,贻误监督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或过失,给机关带来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2、失职问责的方式是:责令作出书面松紧;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诫勉;给予行政处分。
3、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有关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血缘、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首问负责制
1、首问制,即服务承诺责任制,是指在规定的时间里,受理第一人必须无条件的为服务对象提供令其满意的服务。凡在机关内首次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函、来电、来访的工作人员,同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来机关办理公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事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严禁推诿。
3、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能当场办结的要当场办结,不得拖延或刁难;对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要告知办事人员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4、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自己承办、但属于本机关办理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相关处室和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相关处室或相关处室负责承办人。对承办人不在岗的,或一时不能明确承办人的,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5、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热情周到的指引服务。
6、盟人大机关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和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对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制职责进行督促和检查。
7、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具体要求:
(1)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深刻理解机关关于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加强和促进机关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自觉性,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
(2)各工作处室要把落实“首问负责制”列入文明工作室达标的重要内容,结合文明达标工作,坚持搞好自查。
(3)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爱岗敬业思想和岗位责任意识,工作期间不随意脱岗、离岗。
(4)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落实“首问负责制”过程中,必须体现“优质服务”,“优良作风”,“办事高效”的人大机关形象。
(5)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树立人民公仆意识,遇到他人来电询问有关事项时必须热情接听,认真回答,主动协助处理有关问题。
(6)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你自己查问”等为由推脱或敷衍问询者。
(7)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使用文明用语。杜绝生、冷、硬、顶等不良现象。
(8)凡违反“首问负责制”有关规定者,除年底不予参评评优外,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批评。
(9)机关落实“首问负责制”的情况,在有组织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在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会上公布。
(10)机关落实“首问负责制”的重要情况,适时通过机关全体会议进行通报。
效能考评制
1、考评范围。机关在职人员
2、考评原则。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公开的原则;激励促进的原则。
3、考评方法。每年机关对在职人员考核一次,依据一是工作方面,即平时工作完成情况与年终工作总结情况,要求平时工作按时间段按时完成,并保质保量,年终工作总结及时完整,符合要求;依据二是政治思想方面,要求思想进步,积极主动地学习党的各项精神,遵纪守法,严格按党员要求自身,褒有先进精神、向上精神,负有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4、考评奖惩。按照考评办法,在工作方面和政治思想方面表现优秀的,根据当年工作总体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评选机关先进个人。
效能投诉制
1、投诉中心的职责。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调查处理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承办盟委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2、投诉中心的权限。要求被投诉的处室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要求被投诉的处室和人员协助调查;要求被投诉的处室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责令被投诉的处室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与盟委决定有关的行为;要求被投诉的处室和人员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直接给予被投诉的处室和人员通报批评。
3、受理投诉的范围。投诉人可以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人大工委对于职权范围内的监督权行使不当的或越权行使的;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工作造成延误或损失的;在执行检查或执法调研中,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4、受理电话。0482—8268006
服务热线:秘书处:0482-8268008、8268004 传真:8268050 信访科:8268014、826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