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委机关作风建设,严明工作纪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职工本人或家庭有事需请假的,由本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1天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含3天) 以上经主管领导批准,请假条由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2、各处室负责人请假由本人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主任批准,4天(含4天)以上由工委主任批准,请假条报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3、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请假的,需电话告假,同时,事后要及时补假,并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
1、职工患病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一天向本处室负责人请假。
2、五天(含五天)以内向主管领导请假,请假条报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3、病假休息一个月以上或长期休病假和常年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销假
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到办公厅秘书处销假。如需续假,要在原定假期满前提出申请,并按请假的程序履行手续后方为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无故超假。
(四)考勤
1、工作时间:按盟行署统一安排的作息时间。
2、机关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因病、有事要及时请假。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处室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公离开或其它原因需全部离开单位时,最后一位离开单位的人员要告知办公厅秘书处或相邻处室人员,并说明去向,以便于工作衔接。
4、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调研或出差,需告知办公厅,办公厅要及时报给有关领导。
5、工委领导若有事外出,需及时通知办公厅。
服务热线:秘书处:0482-8268008、8268004 传真:8268050 信访科:8268014、8268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