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兴安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盟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组织。
第五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被任命人员中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完毕,单独宣誓的,宣誓人报出自己的职务和姓名,即“宣誓人:XXX,职务XXX”。集体宣誓的,自领誓人开始,从左至右,由领誓人报职务和姓名,其他宣誓人只报自己的姓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领誓人由人大工委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确定。
宣誓人员着正装。一般为西装、中山装、女士西服套装、两件套装、少数民族服饰、制服等。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服务热线:秘书处:0482-8268008、8268004 传真:8268050 信访科:8268014、8268012